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暨南大学校园卡的管理,维护学校、校园卡系统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暨南大学校园卡由暨南大学发行,是校内唯一具有身份认证及消费功能的校园卡,可在暨南大学所属各校区通用,使用必须遵守校园卡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定义:
(一)第一代校园卡系统:暨南大学在2003年建设的校园卡系统。
(二)第二代校园卡系统:暨南大学在2014年建设的新一代校园卡系统,下文的“校园卡系统”如无特别声明,则特指暨南大学第二代校园卡系统。
(三)校园卡系统商户:指通过校园卡系统进行商务活动、身份认证的单位或实体。每个商户有自己独立的商户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
(四)圈存:是指从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上划扣充值款,然后在持卡人的校园卡上进行等额充值的操作。
第四条校园卡分类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临时卡(功能卡、身份卡)和消费卡三种,正式卡又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两种。
(一)正式卡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供经学校相关部门认证的教职员工、离退休教职工和学生使用。正式卡的证件和电子证件功能在卡上激光防伪标签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损毁失效。
(二)临时卡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功能,供校内合同工、各单位自聘员工、进修生、夏令营学生、培训课程生等短期来校工作、学习、访问的人员使用。
(三)消费卡仅具有电子钱包功能,供教职工家属、附中附小学生、来校短期进修和务工等人员校内消费使用。
第五条正式卡和临时卡的背面粘贴激光防伪标签,激光防伪标签上注明校园卡的有效期。
第三章发卡和业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网路工程部(以下简称校园卡管理部门)为校园卡发卡和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建设实施、网络和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和卡务管理、商户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校在每个校区设置分校区校园卡服务点,负责所在校区校园卡持卡人服务工作。各分校区校园卡服务点在业务上接受校园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财务报表及结算,校园卡资金的清算、对账、转帐和商户的开销户审核和结算工作等。
第九条总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本部和南校区校园卡现金充值业务,其它分校区负责所在校区的校园卡现金充值业务。
第四章校园卡管理部门、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校园卡管理部门的权利:
(一)校园卡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放激光防伪标签和标签上的有效期。
(二)校园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停止校园卡的电子证件功能。
(三)持卡人不遵守本办法,校园卡管理部门有权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并注销其校园卡。
(四)商户不遵守本办法,校园卡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商户资格,并收回相关设备。
第十一条校园卡管理部门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如下服务:
1.负责办理持卡人新办卡、补办卡、挂失、解挂、冻结、解冻、修改密码等业务,接受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投诉和更正要求。
2.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电话、网站和自助终端校园卡挂失服务,校园卡管理部门日常对外服务期间提供书面挂失服务。
3.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持卡人的任何信息。
(二)向校园卡系统商户提供如下服务:
1.接受校园卡系统商户业务咨询、设备维护、账务查询和更正、服务投诉、操作技能培训等要求。
2.协助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校园卡刷卡消费收入及时划转到校园卡系统商户在学校内部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校园卡系统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利:
(一)校园卡系统商户和持卡人享有校园卡管理部门所承诺的校园卡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的业务进行投诉。
(二)校园卡系统商户和持卡人有权知悉校园卡系统使用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持卡人有权知悉其校园卡的功能、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
(三)校园卡系统商户和持卡人有权要求校园卡管理部门及时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十三条校园卡系统持卡人和商户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当向校园卡管理部门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和银行卡资料。持卡人的工作单位、职务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持校园卡及时到各校区校园卡管理部门进行修改
(二)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持卡人将校园卡转让或转借他人,校园卡管理部门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三)校园卡系统商户必须向持卡人提供身份验证或刷卡消费的服务。
(四)校园卡系统商户应当按照校园卡管理部门要求在学校开立内部结算账户,提供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五)校园卡系统持卡人和商户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收费和计息
第十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预科生和成人教育本专科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卡工本费为15元/张。高级研修课程学生卡、临时卡、教师卡和消费卡工本费为30元/张。
第十五条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第一年内,如果无法使用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但卡片表面无明显折痕或裂痕等损坏,经工作人员或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卡片芯片自然损坏,可免费更换;如果卡片表面有明显折痕或裂痕等损坏,需要交纳工本费办理新卡。
第十六条持卡人持临时卡、消费卡、已离校正式卡在学校所属饭堂消费时,学校可按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搭伙费。
第十七条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不退余额。
第十八条校园卡电子钱包跨校区消费和圈存不收取跨校区手续费。
第六章账户和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师生在校期间,一个学(工)号只能申办一张正式校园卡,对应一个校园卡系统账号,该账户销户后不能恢复。
第二十条所有人员办理校园卡都需提供身份证件和书面申请表。
(一)办理校园正式卡,师生需提供身份证件或学工证。
(二)办理消费卡,教师需提供教师卡和身份证,附中附小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和身份证。每位正式教师只能办理二张消费卡,附中附小学生只能办理一张消费卡。
(三)其他身份人员办理校园卡需经由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再经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一般教师卡的有效期为20年,学生卡的有效期为学制年限,到期后可凭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校园卡管理部门根据职能部门登记的在校情况进行延期;临时卡和消费卡有效期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不予补办校园卡,原校园卡不收回,其身份证件功能和电子身份证件功能同时失效,保留电子钱包功能。毕业生可将校园卡作为暨南大学校友卡使用。
第二十三条非正常毕业学生和临时卡持卡人离校、教职工离职或身故后,需到校园卡管理部门办理离校注销手续,校园卡回收。
第二十四条校园卡在所有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二十六条每张校园卡具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七条查询密码可以用于办理自助挂失和消费流水查询等,消费密码可用于圈存或消费超限额时使用。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持卡人应及时携个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点柜台或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修改初始密码。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日分为0:00-10:00、10:00-16:00和16:00-24:00 三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内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消费限额(默认为30元)的,可以不使用密码,超额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都可由持卡人自行设定,也可凭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到校园卡服务点柜台设定。
第二十九条校园卡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后应及时使用各种自助手段办理自助挂失,也可持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到所在校区的服务点办理书面挂失。
第三十一条校园卡电子钱包作为可脱机使用的钱包,校园卡系统无法完全避免校园卡挂失后在脱机设备上消费,只能通过以上各种技术手段尽量降低持卡人的损失,校园卡管理机构对挂失手续办妥前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校园卡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充值和自助充值两种充值途径。
第七章商户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及校内商铺均可向校园卡管理部门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设立。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其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商户收取一定比率的系统运维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户负责对所使用的校园卡系统设备进行保管、保养和维护。
(一)在校园卡系统运行期间,各类设备由校园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调拨使用。各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并配合校园卡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二)商户使用校园卡设备,需严格按照使用方法使用设备。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害,需和厂商协调维修或更换;属于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或损坏,其维修或更换由商户自行承担。
(三)未列入校园卡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商户,接入校园卡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商户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校园卡设备,脱机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商户自行承担。如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七条商户的校园卡设备终端严禁接入互联网。
第三十八条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十天一次。各商户应每天打印日结报表,并每月进行财务清算和核查。在对账过程中如有疑义,可向校园卡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校园卡管理部门负责与商户核查账务。
第三十九条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及时、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对于在消费中重复多收的款项,商户应根据校园卡服务点出具的消费流水查询结果退还给持卡人。
第八章校园卡的升级
第四十条为提高校园卡系统安全性,实现更多应用功能,学校建设了第二代校园卡系统。为兼容第一代校园卡,目前第一代校园卡仍可在第二代校园卡系统各终端上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与第一代校园卡相比,第二代校园卡系统采用的新芯片技术更安全,可以提供更多的新应用,校园卡管理部门尽量在第一代校园卡基础上实现新应用,但不承诺两代卡片具有完全相同的应用功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